自然人/公司名 |
案号 |
身份证号 |
履行情况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时间 |
被执行人类型 |
失信类型 |
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2016)晋05执29号 |
79024523-9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新国欠款本金4000000元,违约金800000元,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日期起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二、驳回原告黄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8-04-08 16:16:01 |
法人 |
失信人 |
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
08869308-2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1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期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带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2018-04-08 16:08:19 |
法人 |
失信人 |
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96号 |
77812011-8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韩勇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中的2011年12月17日、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19日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城市澜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勇追偿。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韩勇负担。 |
2018-04-08 16:00:47 |
法人 |
失信人 |
连曙明 |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
14050219550621051x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1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期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带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2018-04-08 11:37:17 |
自然人 |
失信人 |
李 有 |
(2016)晋05执18号 |
15262619730828631x |
全部未履行 |
一、解除申请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李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申请人李有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山西天泽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5月31日房租费和取暖费共计199500.6元;仲裁费5990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申请人李有承担。 |
2018-04-08 11:32:25 |
自然人 |
失信人 |
丁 一 |
2014年晋市法执字第00033号 |
320624196304250048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丁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合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722万元及约定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山西合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46万元。二、被告上海市鑫茂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丁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18-04-08 11:23:57 |
自然人 |
失信人 |
陈玲玲 |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
140502195709080524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1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期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带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2018-04-08 11:17:28 |
自然人 |
失信人 |
赵效伟 |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54号 |
14010219670103207x |
全部未履行 |
被告王芳、郭春辉、赵效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保家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3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原告张保家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王芳、郭春辉、赵效伟共同负担34000元,由原告张保家负担800元。 |
2018-04-08 10:38:10 |
自然人 |
失信人 |
赵彦东 |
(2016)晋05执45号 |
14051119670228471x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赵彦东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泽州县禾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2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二、律师费用150000元由赵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泽州县宝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2018-04-08 09:47:46 |
自然人 |
失信人 |
姬志方 |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67号 |
140502197502260017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姬志方、山西湖滨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赵宏伟于2015年4月30日前连带支付原告张保家2670.15万元;二、被告姬志方、山西湖滨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赵宏伟于2016年4月30日前之后连带归还剩余价款本金1144.35万元;三、上述款项未按期归还,被告从未归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张保家利息。诉讼费23525元,由被告姬志方减半负担116262.5元。 |
2018-04-08 09:22:49 |
自然人 |
失信人 |
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 |
(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5号 |
81126454-4 |
全部未履行 |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19326072.8,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有限受偿权。 |
2018-04-04 15:34:27 |
法人 |
失信人 |
冯念龙 |
2015年晋市法执字第00011号 |
140581197302233239 |
部分未履行 |
被告冯念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贵忠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合计720万元。 |
2018-03-27 15:38:37 |
自然人 |
失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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