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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公司名 案号 身份证号 履行情况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时间 被执行人类型 失信类型
王芳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54号 140511197407188121 全部未履行 被告王芳、郭春辉、赵效伟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保家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3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原告张保家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王芳、郭春辉、赵效伟共同负担34000元,由原告张保家负担800元。 2018-04-18 12:42:38 自然人 失信人
沙巍 2014年晋市法执字第00051号 140502198502052212 全部未履行 被告沙巍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韩丽芳147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字2011年6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018-04-18 12:36:41 自然人 失信人
连改兰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140502195309050529 全部未履行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1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期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带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18-04-18 12:32:16 自然人 失信人
陈晋民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14050219621010101x 全部未履行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1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期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带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18-04-18 12:29:31 自然人 失信人
赵团瑞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39号 140511196802126313 全部未履行 一、被告赵团瑞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来咏梅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如逾期未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二、被告晋城吉田新材料有限公司、晋城犇宇农牧业有限公司、晋城市泽州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申永乐、秦帅帅对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赵团瑞减半负担23400元。 2018-04-18 12:26:53 自然人 失信人
晋城市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2017)晋05执恢9号 79422669-2 全部未履行 2016晋仲裁字60号裁决书 2018-04-18 11:42:48 法人 失信人
晋城市山宁管业有限公司 (2017)晋05执恢9号 71597285-8 全部未履行 2016晋仲裁字60号裁决书 2018-04-18 11:39:35 法人 失信人
晋城市陆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7)晋05执恢9号 57106451-8 全部未履行 2016晋仲裁字60号裁决书 2018-04-18 11:36:12 法人 失信人
张国强 (2016)晋05执149号 41052619640526697x 全部未履行 裁决 2018-04-18 11:21:18 自然人 失信人
王任霞 (2016)晋05执149号 410526196505066967 全部未履行 裁决 2018-04-18 11:18:40 自然人 失信人
秦聚昌 (2013)晋市法执字第00036号 140581195104023231 全部未履行 一、被告赵裕忠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秦聚昌违约金50万元:二、反诉被告秦聚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赵裕忠350万元 2018-04-18 11:15:17 自然人 失信人
晋城市唐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7)晋05执恢14号 68808739-3 全部未履行 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56号 2018-04-09 10:44:16 法人 失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