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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公司名 案号 身份证号 履行情况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时间 被执行人类型 失信类型
晋城市新思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018)晋05执68号 91140502317179467d 全部未履行 详见文书 2018-05-10 10:53:56 法人 失信人
高平市恒远洗煤有限公司 (2018)晋05执38号 91140581783289217d 全部未履行 调解书 2018-05-10 10:48:18 法人 失信人
山西沁水国新煤层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2018)晋05执72号 91140521058891328b 全部未履行 详见文书 2018-05-10 10:44:55 法人 失信人
介休晋煤工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8)晋05执73号 911407810519576463 全部未履行 详见文书 2018-05-10 10:36:17 法人 失信人
晋城市物资回收总公司 (2017)晋05执34号 11120317-7 全部未履行 民事调解书 2018-04-18 14:57:49 法人 失信人
高平市绿茵草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17)晋05执恢8号 71368068-3 全部未履行 2016晋仲裁字124号裁决书 2018-04-18 14:50:57 法人 失信人
山西坤歌木业有限公司 (2017)晋05执恢8号 69911978-4 全部未履行 2016晋仲裁字124号裁决书 2018-04-18 12:59:20 法人 失信人
晋城市阳硕经贸有限公司 (2017)晋05执98号 325788051 全部未履行 裁决书 2018-04-18 12:57:35 法人 失信人
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2017)晋05执43号 11126406-8 全部未履行 民事判决书 2018-04-18 12:55:31 法人 失信人
沁水县房地产总公司 2015年晋市法执字第00104号 11129049-3 部分未履行 支付购房款180万元及利息支付赔偿金180万元 2018-04-18 12:53:46 法人 失信人
刘有旺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140511194808282318 全部未履行 一、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1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期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带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18-04-18 12:49:22 自然人 失信人
申永乐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39号 140511195705106359 全部未履行 一、被告赵团瑞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来咏梅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如逾期未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二、被告晋城吉田新材料有限公司、晋城犇宇农牧业有限公司、晋城市泽州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申永乐、秦帅帅对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赵团瑞减半负担23400元。 2018-04-18 12:46:28 自然人 失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