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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公司名 案号 身份证号 履行情况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时间 被执行人类型 失信类型
晋城市山宁管业有限公司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55号 71597285-8 全部未履行 一、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申请人晋城市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晋城市山宁管业有限公司以及闫忠庆、原粉梅对位于晋城市城区黄华街华西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17972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018-03-27 11:50:55 法人 失信人
焦作日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36号 56245107-3 全部未履行 被告焦作日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煤层气款7924474.46元,并从2013年4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支付原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7272元,由被告焦作日盛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2018-03-27 11:44:56 法人 失信人
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39号 767128368 全部未履行 二、被告赵团瑞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来咏梅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如逾期未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二、被告晋城吉田新材料有限公司、晋城市犇宇农牧业有限公司、晋城市泽州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申永乐、秦帅帅对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赵团瑞减半负担23400元。 2018-03-27 11:37:32 法人 失信人
郭春辉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54号 140502195001201036 全部未履行 三、被告王芳、郭春辉、赵效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保家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3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原告张保家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王芳、郭春辉、赵效伟共同负担34000元,由原告张保家负担800元 2018-03-27 11:14:52 自然人 失信人
闫忠庆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55号 140502196408281511 全部未履行 一、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申请人晋城市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晋城市山宁管业有限公司以及闫忠庆、原粉梅对位于晋城市城区黄华街华西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17972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一、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申请人晋城市智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晋城市山宁管业有限公司以及闫忠庆、原粉梅对位于晋城市城区黄华街华西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17972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018-03-27 11:07:19 自然人 失信人
晋城市路克商贸有限公司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6号 68023405-3 全部未履行 被申请人晋城市路克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路华救援(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92927.50元。二、被申请人晋城市路克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路华救援(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92927.5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对申请人路华救援(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1532元由申请人分担230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225元。 2018-03-27 10:32:16 法人 失信人
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45号 68807756-6 全部未履行 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19326072.8元。二、被告晋城市晋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2014年11月21日起以1932607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的借款利率计收的利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和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爽币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改兰、刘有旺、连曙明、陈玲玲、陈晋民对被告晋江公司向原告承担的义务附连带责任;四、原告对担保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西马匠村西的6宗土地的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018-03-27 10:30:04 法人 失信人
高平唐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6)晋05执10号 55657737-4 全部未履行 被告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3月31日利息为174582.39元,2015年4月1日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计算)。二、被告赵章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章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对被告高平唐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高他项(2014)第00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03-27 10:27:10 法人 失信人
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晋市法执字第00138号 75981889-5 部分未履行 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信阳源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931113.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18-03-27 10:10:10 法人 失信人
晋城四方教育城集团有限公司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154号 74857529-3 全部未履行 一、撤销本院(2012)晋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二、维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晋城市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与第三项。三、变更上述判决第二项为:晋城四方教育城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00元,由晋城辰龙学校、晋城四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018-03-27 09:48:44 法人 失信人
晋城市犇宇农牧业有限公司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39号 68985987-7 全部未履行 一、被告赵团瑞于2014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来咏梅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如逾期未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二、晋城被告吉田新材料有限公司、晋城市犇宇农牧业有限公司、晋城市泽州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申永乐、秦帅帅对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报告赵团瑞减半负担23400元。 2018-03-27 09:27:06 法人 失信人
贾沁阳 (2016)晋05执21号 140521197704146035 全部未履行 被申请人贾沁阳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郑州森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违约金21840元,共计141840元 2018-03-23 11:27:28 自然人 失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