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审申请须知 为依法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现将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人应了解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申请再审事由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五份,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或者照片。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3、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4、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5、申请再审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举的事由提出。不符合该条规定事由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必须逐项列明;申请再审事由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住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