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管辖清单
一、“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及处理方式
由于当事人诉访不分,导致有关部门无法按法定程序交办,造成涉诉信访案件的承办主体不明,责任不清,诉访交织,多头交办,重复交办。
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落实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要求按法定程序解决信访问题。中央政法委[2014]26号《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省委政法委、省联席办晋政法[2014]13号《关于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做好诉访分离衔接配合的意见》、省委政法委晋政法[2015]1号《关于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均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诉访分离”,要求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从而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所谓“诉”,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的涉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纳入“诉”的范畴,由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不再交办、不再通报”,应告知当事人到法定管辖法院或者检察院按法定程序处理。
所谓“访”,是指根据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再导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涉诉信访情况。对于这类事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纳入“访”的范畴,由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机制处理,即由上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稳控化解,法院不再受理,不再接待。
二、“诉”的范畴及案件
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诉”的范畴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通报。
(一)“诉”的范畴
1、法院诉讼的案件一般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执行五个程序,属于前述程序中或者仍可依法导入前述程序的案件。
2、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行政案件采用“法院审查在先,检察院监督在后”的诉讼模式。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在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行政裁定或者经过再审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诉”类案件
1、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诉”类案件
(1)对人民法院立案问题来访的,由案件管辖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来访的,由案件承办法院管辖。
(3)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来访的,由案件执行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管辖。
(4)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终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继续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7)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诉”类案件
(1)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行政裁定或者经过再审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三、“访”的范畴及事项
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访”的范畴的,由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机制受理,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稳控化解工作,法院不再受理、不再接待。
(一)“访”的范畴
“诉”的范畴之外的事项,即法律程序之外或法律问题已处理到位、法律救济措施已穷尽的信访事项,属于“访”的范畴,按普通信访事项处理。
(二)“访”类事项
1、法院驳回再审并经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仍不服,继续上访的,按照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已完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纳入“访”类事项。
2、已终结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不再接待,由地方党委政府做好信访人教育疏导和稳控化解工作,纳入“访”类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