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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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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为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及时发现我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院领导接访效果,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工作实施办法》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信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接访范围

院领导接访的重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条件:

(一)进京访案件;

(二)长期上访久拖未决的案件;

(三)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联席办等部门交办的重点案件;

(四)其他需要院领导接访的案件。 

接访方式

(一)定期接访

1.定期接访是指院领导依照《院领导定期接访安排表》排定的顺序每周一轮流接访。

2.定期接访实行新户优先,即优先接待来院初访人。

3.院领导如因出差等客观原因无法接访的,顺延接访,并及时通知信访处,之后适时调换复原。

(二)预约接访

1.预约接访是指来访人申请院领导接访,信访处为其预约相应的院领导接待。

2.预约接访的时间,由来访人预约的院领导确定。

3.预约接访的对象为重复来访的信访人或到法院初访,但明确要求其案件的分管领导接待的及其他需要领导接待的信访人。

4.来访人申请预约领导接访,需先到信访处填写预约接访申请表,由信访处按照归口处理原则确定接待院领导。

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要求,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涉诉信访工作,针对院领导接访中存在的多头接待、推诿应付、程序空转等问题,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修改接访制度、印发接访纪要、加大督办力度三项举措规范领导接访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