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公司名 |
案号 |
身份证号 |
履行情况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时间 |
被执行人类型 |
失信类型 |
孔云霞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41号 |
140511196903174728 |
未履行 |
被申请人聂建利、孔云霞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629.03元,本息共计81629.03元。 |
2017-08-01 09:29:54 |
自然人 |
失信人 |
韩勇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40号 |
140502197211210036 |
未履行 |
被告晋城市澜涛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泽州县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56.16万元,韩卫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7-08-01 09:23:41 |
自然人 |
失信人 |
韩卫星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40号 |
14050219760928051x |
未履行 |
被告晋城市澜涛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泽州县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56.16万元,韩卫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7-08-01 09:21:05 |
自然人 |
失信人 |
张艳宏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59号 |
140502197803214022 |
未履行 |
被执行人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89163元租赁费。 |
2017-08-01 09:12:21 |
自然人 |
失信人 |
李斌 |
(2016)晋05执5号 |
140502197412101012 |
未履行 |
一、被申请人李斌在归还申请人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27661元,支付违约金171219元。二、被申请人李斌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申请人张云飞对本裁决第一项、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17-08-01 09:07:11 |
自然人 |
失信人 |
张云飞 |
(2016)晋05执5号 |
140524197601242015 |
未履行 |
一、被申请人李斌在归还申请人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27661元,支付违约金171219元。二、被申请人李斌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泽州县瑞天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申请人张云飞对本裁决第一项、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2017-08-01 09:00:47 |
自然人 |
失信人 |
闫忠庆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55号 |
140502196408281511 |
未履行 |
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2017-08-01 08:36:35 |
自然人 |
失信人 |
李建平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55号 |
140502195708121515 |
未履行 |
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2017-08-01 08:32:49 |
自然人 |
失信人 |
原粉梅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55号 |
140511196303080920 |
未履行 |
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2017-08-01 08:29:19 |
自然人 |
失信人 |
闫忠选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55号 |
140502195901021524 |
未履行 |
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2017-07-31 17:27:42 |
自然人 |
失信人 |
李凡 |
(2015)晋市法执字第155号 |
140502198503231511 |
未履行 |
被申请人晋城市路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晋城市合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43.6万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建平、闫忠选、李凡提供的抵押物,在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2017-07-31 16:43:48 |
自然人 |
失信人 |
赵宏伟 |
(2015)晋市法执字第67号 |
140581197410112311 |
未履行 |
被告姬志方、山西湖滨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赵宏伟于2015年4月30日前连带支付原告张保家2670.15万元。 |
2017-07-31 16:24:54 |
自然人 |
失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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