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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公司名 案号 身份证号 履行情况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时间 被执行人类型 失信类型
李世民 (2017)晋05执8号 140502196109153018 未履行 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3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018-03-22 09:11:32 自然人 失信人
徐云霞 (2017)晋05执8号 140511196412036021 未履行 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3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03-21 16:15:24 自然人 失信人
张军 (2017)晋05执62号 140502196704202291 未履行 判决书 2018-03-21 11:47:23 自然人 失信人
张平中 (2017)晋05执10号 140511195910033515 未履行 调解 2018-03-21 11:41:17 自然人 失信人
郭绪苗 (2015)晋市法执字第137号 140521196808062018 未履行 被申请人马春波、杨阳晋城市城区德水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157156元,被申请人姚辉峰、张丽娜、郭绪苗、樊红艳、张沁鹏、杨虹、马金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08-01 11:34:12 自然人 失信人
杨阳 (2015)晋市法执字第137号 140521198404269767 未履行 被申请人马春波、杨阳晋城市城区德水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157156元,被申请人姚辉峰、张丽娜、郭绪苗、樊红艳、张沁鹏、杨虹、马金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08-01 11:30:09 自然人 失信人
马春波 (2015)晋市法执字第137号 140521198303209757 未履行 被申请人马春波、杨阳晋城市城区德水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157156元,被申请人姚辉峰、张丽娜、郭绪苗、樊红艳、张沁鹏、杨虹、马金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08-01 11:26:46 自然人 失信人
樊红艳 (2015)晋市法执字第137号 140521196707232049 未履行 被申请人马春波、杨阳晋城市城区德水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157156元,被申请人姚辉峰、张丽娜、郭绪苗、樊红艳、张沁鹏、杨虹、马金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08-01 11:21:34 自然人 失信人
王一兵 (2015)晋市法执字第141号 140502196610081513 未履行 被申请人聂建利、孔云霞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629.03元,本息共计81629.03元。被申请人王一兵、李建霞、时建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08-01 09:47:19 自然人 失信人
聂建利 (2015)晋市法执字第141号 14050219690410301x 未履行 被申请人聂建利、孔云霞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629.03元,本息共计81629.03元。被申请人王一兵、李建霞、时建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08-01 09:45:11 自然人 失信人
时建军 (2015)晋市法执字第141号 140502197103150515 未履行 被申请人聂建利、孔云霞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629.03元,本息共计81629.03元。被申请人王一兵、李建霞、时建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08-01 09:42:33 自然人 失信人
李建霞 (2015)晋市法执字第141号 140502197208170547 未履行 被申请人聂建利、孔云霞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泽州县日兆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629.03元,本息共计81629.03元。 2017-08-01 09:38:20 自然人 失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