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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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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所需材料

    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民事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行政诉讼所需材料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诉讼标的未为其他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7、不属于重复起诉,但撤回起诉后有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除外。

8、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9、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特别要求。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行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别要求。

11、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

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起诉状或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位当事人增加一份,由原告签名盖章。

2、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资料。公民个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交立案人员核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交立案人员核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子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起的证据。

、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晋城市两级法院加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送达工作,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全市两级法院正在进一步做好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工作,特别是经过当事人同意,要优先选择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具体如下:

一、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程序

2017年7月1日起,全市两级法院要统一采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样式,结合我市两级法院送达实际制定的“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和“其他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报告书”。具体流程如下:

1、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要求其仔细阅读“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准确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并填写“其他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报告书”,对其他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进行报告。

2、其他各方当事人答辩时或到庭后,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务必要求其仔细阅读“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准确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3、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送达地址。以上文书可复制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移送卷宗时需随案移送纸质和电子文本。

4、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变更后,要及时进行新的送达地址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要及时装入卷中,随卷移送。

二、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方法

1、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要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电子送达方式是最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适用。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3、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4、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5、当事人同意采用移动短信接受送达的,市中院承办案件法官可通过本院已开通的号码为:106509705002158的自建短信平台,向数字法院系统内的案件当事人,短信通知其提供诉讼材料,领取诉讼文书等内容,并要求回复。对于3日内无回复,也未来人领取短信通知内容的,承办案件法官应及时采用直接送达(包括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6、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开庭传票的,应写明法院名称、案号、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第XX审判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详细内容,要注明当事人收到短信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要求收到短信后及时回复。如当事人回复“已收到”或“知道”等回复信息后,承办法官要及时将该信息内容截图拍照,入卷后视为送达。

7、各基层人民法院可自建短信平台作为送达媒介。

    8、当事人采用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接受送达的,送达过程和送达方式与移动短信接受送达一样,有回复的都要截图拍照,存入卷宗。

9、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10、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不按规定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拒绝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2、当事人拒绝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确认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或者确认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收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