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规定
1、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规定
从2016年5月1日起,长治中院管辖原由晋城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城中院管辖原由长治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3、行政一审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规定
从2017年1月1日起,高平法院管辖原由泽州、阳城、陵川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阳城法院管辖原由晋城市城区、高平、沁水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法院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非诉案件的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