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本院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审查,作出决定立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其余案件由立案庭决定予以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
五、申请恢复执行(含债权凭证恢复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申请恢复执行必须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下落。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发放债权执行凭证的,必须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其它原因中止的,其中止原因已经消失。
具备上述条件,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不重新立案,也不另行制作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