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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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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诉讼注意事项:

1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电话、传真号码、住所地及邮政编码,同时应写明(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单位(律师事务所)职务、通讯地住址、电话(包括手机、传呼)、邮政编码等基本事项。

2、诉讼中提交证据及提交其他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不得适用传真用纸。

3、文件材料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

4、书写或复制应在文件材料左侧留边2.8厘米左右,作为装订线。

5、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三份。

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凡属一般代理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属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本人可不出庭,由代理人代为诉讼。

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3、当事人的代理人(凭律师证)在庭前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证据,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法律规定。

4、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按照人民法院管理规定,案件主审合议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请求成立: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赠送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职不满两年的,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提出异议,请求合议庭对其代理资格予以审查,通知其回避。但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有权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

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有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当事人)有权解除双方委托关系。

三、诉讼中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法院传唤时间,按时参加庭审或庭前会议。

2、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阐述和提供相关证据,严禁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庭审中注意根据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陈述和辩论,陈述尽量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辩论应客观理性,不得对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

 

5、当事人和解或法庭调解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听取委托人的意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和解与调解,不得利用胁迫手段或未征求委托人意见及调解方案情况下,自行与另一方调解,且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自行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