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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反悔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11 09:21:32 打印 字号: | |

对于忙碌的都市人来说,

一天辛劳工作后最放松的地方是家,

迷茫失落时最温暖的港湾也是家。

房子作为家的载体,

能带给我们安定、温情、归属。

然而,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

有些人为了获得特定购房优惠

或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原因,

常常会“借名买房”。






基本案情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结合法院认定的张三与李四及其妻子的谈话录音,可以认定双方认可李四享有福利房购买指标,张三以李四名义出资支付购房款30万元的事实。


李四抗辩称购房款中的10万元由其缴纳,与谈话录音明显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李四抗辩称张三支出的20万元购房款是借给李四的,且张三所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是因为张三女儿上学向李四借用的,如按李四所述,购房款收据原系李四持有由张三借走,那么按照常理李四应及时要求张三使用后返还,但李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李四抗辩称其只是让张三暂时居住涉案房屋,但张三全额出资后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李四抗辩不符合常理,故不予支持。


结合张三持有的李四单位出具的全部购房款收款收据,以及涉案房屋分到后,张三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且居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张三缴纳的事实,法院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而“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最终,判决张三与李四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后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张二军、城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


本案是在晋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大背景下产生的纠纷,是在缺失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认定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关系的典型案例。


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双方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因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房屋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很大争议,法院结合买房原因、出资、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收款收据等证据综合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要约”和“承诺”,总则编第二节规定了“意思表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法院亦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从而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进而适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法院也可以依法解决纠纷,但对当事人而言有一定风险,如果法院综合所有证据不能判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可能会驳回诉讼请求。


在此也提醒人民群众,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契约精神,切莫因小利而背信弃义,切莫因利益而背离诚信。同时,要重视签订书面合同,增强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合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