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夏
TIAN XIA
城区法院
钟家庄法庭副庭长
“是他酗酒、家庭暴力,打我和孩子,把我打得都住院了,你们还让我冷静,怎么冷静?”
“他还在把钱花在了别的女人身上,根本不管我和孩子,我靠打点零工养活孩子,我该怎么办?”
看着面前这个情绪激动、泪流满面的女人声嘶力竭地控诉自己的丈夫,作为一名家事法官,我突然觉得平时可以滔滔不绝劝导当事人一两个小时不停歇的语言竟然有些苍白,自诩逻辑能力还不错的大脑竟然也有些开始宕机。
一直听老人们说“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很多时候,我们会说“婚姻走到尽头是两个人的原因”“一个巴掌拍不响”,但是张芳的故事却告诉我们事实并非总是如此……
家暴,破碎了生活
面前的女人叫张芳,39岁,她老公李伟41岁,两人相识于2002年,次年登记结婚,2005年时两个人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不错,虽然不是大富大贵,但彼此关爱,有商有量,日子过得尚算稳定。
本以为自由恋爱下的婚姻会相互扶持,携手白头,可就在孩子十岁那年,一场醉酒后的拳头打破了她对所有美好的期待,但随之而来的道歉承诺、曲意奉承又让她觉得:如果他可以改,那就继续过吧,孩子总不能没有爸爸……。
后来的日子磕磕绊绊,李伟在外打工,十天半月才回来一次,虽然张芳独自一人带着孩子有些力不从心,但生活过得还算平静。
背叛,加重了伤痛
直到2021年的一天,张芳在丈夫的手机中发现他和别的女性暧昧聊天,并给其发红包、买礼物。
再想想自己和丈夫要生活费时的千难万难,那一刻,张芳仅存的信念被彻底击碎。
失望之下,张芳决定单独带着孩子居住,两人开始分居。
本以为日子还能这样稀里糊涂的过下去,可就在同年11月底的时候,李伟醉酒后来到了张芳和孩子的住所,在互相争执中,又对张芳拳脚相向。
送到医院后,经鉴定,张芳第七、第八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这一次,张芳毫不犹豫选择报警,并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审理时,李伟已经以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家暴,不是“家务事”
案件审理中,李伟说自己患有重度抑郁和高血压,对张芳只是简单推搡,并不是家庭暴力,对于出轨也是百般辩解,并称孩子还小需要双方共同抚养,不同意离婚,表示以后会和张芳好好过日子……
然而张芳的态度却十分坚决,坚持要离婚。
面对在婚姻中伤痕累累的张芳,我想法律应该给她以底气!
在案件受理之初,法院就依据当事人申请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伟对张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伟骚扰接触张芳及其近亲属。
裁定送达双方的同时,还向双方居住地社区、工作单位及所在派出所进行了协助执行送达,对李伟的行为予以监督,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伟存在家庭暴力,且近年来二人关系淡漠,李伟的抗辩事由并非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定事由。现张芳离婚态度坚决,且经法院调解,二人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由于李伟存在家暴行为,且张芳主张的外遇情节,李伟的行为给张芳造成轻伤二级,给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而双方因李伟的行为导致离婚,故酌情判令李伟向张芳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0000元。
而张芳与李伟结婚近二十年,男方居家时间较短,张芳对家庭付出较多,有较长时间没法工作赚钱,在照顾孩子上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故考虑到二人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李伟补偿张芳30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办?
这起离婚案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此案所引起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
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容易被忽视。
一句“床头吵架床尾和”“打自己的老婆孩子别人管不着”,让外界把家庭暴力当热闹看;
一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受害者有罪论”,让施暴者心安理得为自己的暴行辩脱;
一句“家丑不可外扬”“法不入家门”让受害者不得不隐忍和沉默。
被家暴的妇女,面对施暴者事后的乞求,或顾念尚存的亲情爱意,或害怕面对旁人异样的眼光,或守着“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的执念,往往选择原谅,委曲求全。
她们或许不明白,家暴只有“0次”与“无数次”,忍让和无原则原谅等于纵容,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
那么,在生活中遭受了家庭暴力,除了报警还有什么办法呢?
——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小问答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呢?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可以归于“家庭暴力”,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及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是夫妻之间或离婚诉讼中申请吗?申请人没有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他人代劳吗?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要是发生在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只要是处于共同生活中,都在可申请的范围内。
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
◆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就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这些相关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及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悔过书、保证书,视听资料,电话录音、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相关亲属的证人证言,相关社会机构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等,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所以,及时保留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通过哪些措施保护申请人呢?
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并根据具体现实需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如果当时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会有什么后果呢?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面对家庭暴力,请相信,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让我们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