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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反对儿媳继承公公遗产,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2-15 08:46:54 打印 字号: | |

丈夫意外死亡

五年后,公公也因病去世

昔日婆媳因遗嘱问题发生争执

最后对簿公堂

究竟为何?

请看今天的“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郭老先生与发妻育有一子郭云。发妻去世后,郭老先生与云姨1980年左右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为儿子郭云张罗婚事,迎娶儿媳杨凤过门,婚后育有二子。


在与云姨共同生活期间,郭老先生先后通过祖上分家《分房清单》分得祖房东屋及门外厨房,支付1000元购买其弟弟分家份额,获得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随后,又在沁水购买房屋一套。


天有不测,儿子郭云于2014年因故去世。两年后,2016年2月,郭老爷子立自书遗嘱并亲笔签字,内容“我的院西、东屋留给儿郭云、儿媳杨凤,沁水的新房留给云姨”。该遗嘱由杨凤保管。(郭云作为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郭老爷子去世)


2018年5月,郭老爷子立代书遗嘱,云姨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内容“分给我们的东屋,我和妻子云姨共同买的西屋的所有权,我走后都归我妻子云姨所有”。该遗嘱由云姨保管。


2019年郭老先生去世,杨凤管理使用祖房东屋、西屋、门外厨房及西北厨房,云姨管理使用沁水房屋。


2022年6月,儿媳杨凤与婆婆云姨因祖房拆迁发生纠纷,杨凤携两子起诉云姨,请求确认2018年5月的遗嘱无效,要求祖房东、西屋由其继承,沁水新房进行法定继承。




法院认为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郭老爷子2016年所立自书遗嘱系其本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签名和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相关要件。


2018年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云姨代书,且作为见证人之一,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必要形式要件。


因此,郭老爷子于2016年2月所立遗嘱有效,于2018年5月所立遗嘱无效。


最终判决确认位于祖房的东、西屋,门外厨房,西北厨房归杨凤及其两子所有,沁水新房归云姨所有。





法官说法



祁 俊  民一庭副庭长


公民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不仅对家庭和谐来说是一份保障,对社会来说也是促进经济蓬勃发展的“催化剂”。


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焦点是在郭老爷子生前存在两份遗嘱的情形下,在确认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如何探寻其立自书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本案虽然认定祖房西屋及西北厨房和沁水新房屋系郭老爷子和云姨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对方财产,但通过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并结合房屋长期的管理使用状况,认为不宜将两处房屋割裂开来进行分别理解处理,整体进行考量应更符合郭老爷子处分其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杨凤及其两子享有祖房的所有权,云姨享有沁水房屋。


本案既保护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以及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小案件”深入讲述了财产传承秩序的“大道理”,破解困扰在私有财产继承中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回应了人民群众期盼,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为我们规定了以下六种立遗嘱的方式:


 一、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选择见证人的时候,最好选择不会引起争议的人。比如,可以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等。

  

三、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公证遗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

  

六、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