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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薅薅”,涉嫌犯罪了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3-02-06 18:46: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市开始发放新一轮惠民消费券,本质上是让利于民,激发消费活力,拉动经济发展。



但是,有一些人却打着“薅羊毛”的幌子,利用监管、技术漏洞,将消费券套现、交易,获取利益。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案件回顾




范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为了增进超市收益,他申请注册成为了政府消费券合作商家。


正满心期待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来小店消费,不料一通电话打乱了范某原本的计划。



很快,范某的账户上便收到了100元,范某也按照约定将95元转回给姜某。轻轻松松便获得了5元,尝到甜头的的范某便和江某达成了合作,约定每套现100元消费券,范某可得到抽成10元。


就这样刷了几单后,范某心里直犯怵,便决定取消合作。但江某提出增加返利,每单给范某15元,禁不住利润的诱惑,范某和江某继续开展合作。


另外谢某也曾主动找上范某,以同样的手段套现消费券骗取政府补贴。范某分别伙同俩人套现消费券334张,骗取政府补贴16700元,并从中获利5745元。





法院审理: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范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无独有偶,

我省在去年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




太原公安尖草坪分局打掉一个倒卖政府消费券团伙


2022年6月,太原公安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辖区某超市疑似有人在倒卖政府消费券。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与刑警大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班,全力攻坚。


经查:2022年5月以来,违法嫌疑人韩某、樊某二人领取太原市政府消费券后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之后,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韩某和樊某组建了微信群,组织韩某霞、马某等30余名中年妇女哄抢政府消费券,二人倒卖获利。其中韩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樊某非法获利900余元;韩某霞、马某等30余人非法获利40—220元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韩某、樊某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有价票证,警方已对樊某、韩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韩某霞、马某等30余人,因主观恶性小,违法数额低,警方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太原公安小店分局查处一起倒卖政府消费券案件


2022年6月9日,太原公安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业主群倒卖政府有价证券。6月14日民警将涉嫌倒卖有价票证的嫌疑人郝某抓获。


经查,2022年6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嫌疑人郝某通过微信收集太原市政府消费券,以5—45元不等的差价进行倒卖非法获利5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郝某的行为构成倒卖有价票证,警方现已对郝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古交市公安局查处一起倒卖政府消费券案件



2022年6月14日14时,古交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疑似倒卖太原市政府消费券,随后将张某带回调查。


经查:2022年5月29日至6月初,违法行为人张某,通过微信散播能处理政府消费券的信息,之后张某联系商家将消费券核销,虚假交易进行套现,或者核销消费券后低价购买商品然后加价卖出获利,共非法获利五百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合理合法使用政府消费券,遵守相关规则不得进行转让、刷单、拆单、套现等行为,支持使用消费券的商家也不应参与套现等虚构消费事实的情形,这样才能让消费券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和价值。


虚构消费事实,套取消费券,骗取政府消费补贴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如果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将可能被拘留或罚款。



 
来源: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