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为企业战疫情 稳经营 促发展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晋城市宽容中小微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场战役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优化诉讼服务
1.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全市两级法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网上诉讼,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2.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3.加大对涉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二、坚持公正高效审判,提振市场信心
4.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对企业因受疫情重大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疫情期间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若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6.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
7.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
三、强化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企业权益
8.正确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期限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9.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10.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可适当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四、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服务防疫大局
11.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舆论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提升信心。
12.结合疫情防控积极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