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
今天我们就来扯扯
动物侵权那些事
故事是这样的......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8日
原告王某某和家人一起在
某景区游玩时
突然!!
窜出一只黄狗
王某某小腿被咬伤
派出所民警出警
将黄狗捕捉放归深山中
谁来担责
在公共场所被找不到主人的
流浪狗咬伤
自认倒霉吗?
那么,到底谁买单?
法律中如何规定?
又该如何维权呢?
提起民事诉讼
事发后原告向被告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多次索赔未果遂提起了民事诉讼。
公开审理
民二庭王法官择期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涉案黄狗是否系流浪狗、被告作为公益性景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
最终结果
庭审结束后,王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调解,经过积极沟通协商,最终达成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医治过程中支出所有医疗费用的协议。
普法时间到
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 找谁维权?
一、确定侵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流浪狗没有饲养人和管理人,但是咬人的场所即侵权行为地在景区,受害人向景区索赔时,首先应确定景区是不是侵权人。
景区是面向公众开放的群众性场地,应当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即便景区系免费开放不具有经济利益,也不能据此免除该义务。
二、确定侵权人有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景区是公共场所,应当考虑景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流浪狗如果经常在景区出没,并且有伤人的危险性,景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景区存在过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流浪狗是偶尔进人景区,景区通过日常安保措施无法控制,即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泽法小编
启 示
当前饲养宠物的家庭很多,动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作为审判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致人损害类案件的研判。建议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强养犬管理,建立流浪犬捕捉队伍,扩大犬只收容基地建设,引导养犬市民依法办理养犬登记,敦促其不随意遗弃犬只。同时从源头上进行规范管理,养犬市民应当严格管理犬只,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