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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中院对路卫东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8-11-08 10:15:01 打印 字号: | |

 

路卫东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审判活动,并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进行宣判。新闻记者、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路卫东纠集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等人发展形成较稳定组织,并决策、指挥、管理该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原审被告人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李梅属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卫东、李鹏、郭阳、丁朋属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攫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社会影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另有四名原审被告人实施了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的其他犯罪。原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判处被告人路卫东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除一名被告人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二审予以改判外,原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罚综合考虑了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因素,判罚适当,二审予以维持。

 

来源:信息
责任编辑: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