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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中院四项举措提升减刑案件审理效果
  发布时间:2018-11-05 15:15:1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晋城中院坚持将减刑案件审理与激励罪犯改造、提升刑罚执行效果紧密结合,取得良好效果,服刑罪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逐渐成为常态。今年1-9月份,共受理减刑案件805件,涉及财产性判项的案件689件,减刑考核期内服刑罪犯主动履行227.55万元,履行金额同比提升19.30%。

一是严格审查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幅度相挂钩,并针对服刑罪犯履行能力查证难、判断难的实际情况,将狱内月均消费数额作为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重要依据。要求刑罚执行机关随案移送报减罪犯考核期内狱内消费及资金来源明细,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狱内消费较高的,在确定减刑幅度时严格把握。

二是拓宽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交纳渠道。针对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交纳渠道不畅的实际情况,在市财政局开设罚没专用账户,并给刑罚执行机关出具《罚没款缴纳通知书》。服刑罪犯写出缴纳申请书和委托刑罚执行机关代收款项申请书后,即可将狱内节省下来的开支通过刑罚执行机关直接交入罚没专用账户。

三是对服刑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将降低狱内消费作为端正罪犯改造态度、提升罪犯改造效果的重要抓手,对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报减罪犯,也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罪犯考核期内消费情况及资金来源情况。对狱内消费过高且资金来源主要为亲友接见汇款的,要作为确定减刑幅度的考量因素。通过狱内消费全程监督,强化全体服刑罪犯“服刑不是享受、吃苦才是改造”的思想观念。

四是充分利用开庭或提讯进行教育引导。将减刑案件开庭审理或提讯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每次开庭或提讯均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安排其他服刑罪犯参加旁听,除法定应当开庭的案件外,注重选取狱内消费过高、较高等典型案件进行开庭或提讯,通过对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狱内消费较高或过高的报减罪犯当庭批评教育、宣讲法律政策,有效发挥了减刑案件审理的教育引导功能。

来源:信息
责任编辑: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