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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案件缓交评估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8 10:19:02 打印 字号: | |

关于执行案件缓交评估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执行局:

为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执行工作中有关委托评估事项通知如下:

1、    执行程序中需要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的案件,申请执行

人一律免交司法评估费,被执行人交纳的除外。

2、    执行机构在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应一并通知被执行人

选择司法评估机构的时间和自动履行期。逾期放弃选择的,由司法技术中心和执行法官共同在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库中随机确定,并函告执行机构。

3、    司法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执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

内确定案件勘验时间,并保障评估机构能顺利安全地完成现场勘验。

4、    司法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后,仍需补充评估材料的,执行

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提交。对于资料不全不能满足评估需要以及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本院司法技术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执行机构。

5、    司法评估机构应在现场勘验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

报告,连同评估收费通知书向本院司法技术中心一并送达。评估费用由执行机构在该案进行司法拍卖后,从所得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6、司法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时,对于拍卖价高于评估总值的取费按评估总值的收费标准收取;对于拍卖价低于评估总值的取费按实际拍卖成交价收费标准收取;对于司法拍卖流拍的案件,评估费用可与评估机构协商解决,由本院司法技术中心向执行法院开具垫付通知,执行法院先行垫付后,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7、各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如遇其它情况,请及时报请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来源:制度
责任编辑: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