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联系我们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调研 > 调查研究
关于聘用特邀调解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08 10:13:45 打印 字号: | |

关于聘用特邀调解员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切实提高审判效率,结合全市两级法院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特邀调解员的选聘范围

1、退休法律工作者;

 2、律师或仲裁员;

 3、人民调解员;

4、人民陪审员;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6、专家学者;

7、其他调解组织中具备调解员资格和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年龄一般在3563周岁范围内的公民;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社会威望,遵守调解员职业道德;

3、是某一组织(包括党组织)的成员,或者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注册资格;

4、热爱调解工作,具备适合从事调解的工作经历和生活经验,有做群众工作的经验;

5、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

第四条  推荐及聘用指标

根据各基层法院年度案件数量确定。

首批聘用指标为:

城区法院、阳城法院各4      

泽州法院、高平法院各3

陵川法院、沁水法院各2

第五条  推荐程序

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推荐→ 基层法院审核→ 中级法院复核

第六条  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

2、选聘范围规定的资格证书;

3、原单位或所在组织出具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  录用

 符合聘为特邀调解员的人员,采取择优选聘的方式确定人选,由中级法院颁发聘任书。聘用期一般为一次一年。

第八条  劳务报酬

特邀调解员属于法律自愿者性质,但要根据服务情况计发劳务报酬。

每月按照达成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数计付劳务报酬。

具体标准为:调解案件数×300元。

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已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按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执行),每个案件可按100元酌情计发劳务报酬。

第九条  管理使用

特邀调解员由所推荐的基层法院管理、使用及考核,并在立案庭提供办公场所。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可根据全市实际统一调整使用。

特邀调解员完成的工作量由基层法院进行初核,每半年向中级法院报送一次,政治部复核后由中级法院统一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条  其他

各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聘用特邀调解员。

 

本意见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院党组会议研究下发后施行。

来源:制度
责任编辑: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