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的工作规范
(试行)
(2017年9月25日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快速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实现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有效配置审判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实行二审终审的民商事案件,适用本规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与破产有关的案件;
(八)社会影响大、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九)离婚案件及其他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
(十)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二章 审判组织
第四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成立专门的快速审理审判团队或指定专人负责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速裁审判庭。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与小额诉讼案件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负责。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简单民商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三章 立案与送达
第六条 对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2日内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并向当事人发放《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告知书》。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移交相应审判团队。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和送达方式遵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审理前的准备
第八条 原告起诉后,审判人员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到庭后经审判人员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的,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后,可立即开庭审理。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当事人又提交新证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处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的,由独任审判员指定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独任审判员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条 立案庭应当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时向当事人一并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化(令状式)判决告知书》。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他责任较为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其他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等金钱给付纠纷。
(七)审判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其他案件。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独任审判员审核后,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审判人员应当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只需载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情况及调解协议内容,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可将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入笔录,不制发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安排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原件并通知证人到庭;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原则上应一次开庭查清事实审结。
第十三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可以不进行庭前公告。
第五章 开庭审理
第十四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庭审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报告身份情况,审判员核对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三)审判员宣布案由、开庭。
(四)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六)被告进行答辩。
(七)审判员可不归纳争议焦点,直接围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庭审过程可灵活、简便安排,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等阶段和顺序限制。
(八)审判员当庭宣判,宣布闭庭。
对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审判员可不再组织法庭调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后迳行裁判。
开庭前已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各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审判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后,可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诉讼权利义务和宣布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书记员应当将全部审理活动记入笔录。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的庭审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附卷备查;录音录像完整且附卷备查的,可以不打印庭审笔录供当事人签名。
第六章 裁判
第十六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除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以外,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独任审判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做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不能当即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般采用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化裁判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简化裁判文书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答疑;独任审判员应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做书面说明,并入卷备查。
当事人有权要求查看并复制庭审记录及庭审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独任审判员发现案件不宜快速审理的,经分管院长批准,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
(一)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快速审理的;
(二)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独任审判员经审查认为应当追加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追加的当事人住所地在国外、港澳台地区或下落不明,导致送达困难或需公告送达的;
(三)需要委托鉴定、评估、勘验,预计案件在三个月审理期限内无法审结的;
(四)需要中止审理的;
(五)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独任审判员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由案件原承办人主审,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相关文书样式
附件一:
××人民法院
一审简单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
二、快速审理简便、快捷,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三、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简单民商事案件,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有所缩短,判决书将采用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化格式。
五、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将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附件二:
××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用)
原告_____:
一、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有权自行和解。
二、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反驳原告的主张和反诉请求,均负有举证义务。当事人应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调解协议。
三、简单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举证期为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十日。
是否同意放弃十日的举证期?
□同意 □不同意
当事人: 日期:
附件三:
××人民法院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用)
被告_____ :
一、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有权自行和解。
二、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反驳原告的主张和反诉请求,均负有举证义务。当事人应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书、调解协议。
三、简单民事案件快速审理的答辩期为你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举证期为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十日。
是否同意放弃十五日的答辩期?
□ 同意 □ 不同意
是否同意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答辩?
□ 同意 □ 不同意
是否同意放弃十日的举证期?
□ 同意 □ 不同意
当事人签名: 日期:
附件四:
××人民法院
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化(令状式)判决
告知书
一、简化判决是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裁判文书,上述内容将充分记载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如对裁判理由有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查看和复制庭审笔录。
二、完整的庭审笔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关注庭审笔录记录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法官裁判理由,发现记录不完整的,应及时提示法庭记录或补正。
三、为确保当事人的权利,本案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并附卷备查。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查看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
四、当事人对简化裁判文书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答疑,本院会以适当形式详细解释裁判理由,答疑过程及内容将记录在案。
附件五: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
(××××)晋05××民初××号
原告:××(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告:××(写法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写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写明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可以非常简略)。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可以非常简略)。
本院认为,(简要概括本案主要事实,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评判)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主文)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或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附件六: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案件)
(××××)晋05××民初××号
原告:××(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告:××(写法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写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写明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主文)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或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附件七: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简易程序用)
(××××)晋05××民初××号
原告:××(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告:××(写法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写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写明受托单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或被告)××负担(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不再写明诉讼费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 判 员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附件八: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很小的案件) (××××)晋05××民初××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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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 |
被告 |
写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 |
案由 |
写明案由 |
诉讼请求 |
写明诉讼请求 |
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写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主文)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或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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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
附件九: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晋05××民初××号
原告:××(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明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告:××(写法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写法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中,因(写明转换程序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