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送达工作,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做好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工作,特别是经过当事人同意,要优先选择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程序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两级法院要统一采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样式,结合我市两级法院送达实际制定的“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和“其他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报告书”。具体流程如下:
1、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要求其仔细阅读“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准确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并填写“其他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报告书”,对其他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进行报告。
2、其他各方当事人答辩时或到庭后,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务必要求其仔细阅读“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准确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3、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送达地址。以上文书可复制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移送卷宗时需随案移送纸质和电子文本。
4、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变更后,要及时进行新的送达地址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要及时装入卷中,随卷移送。
二、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方法
1、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要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电子送达方式是最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适用。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3、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4、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5、当事人同意采用移动短信接受送达的,市中院承办案件法官可通过本院已开通的号码为:106509705002158的自建短信平台,向数字法院系统内的案件当事人,短信通知其提供诉讼材料,领取诉讼文书等内容,并要求回复。对于3日内无回复,也未来人领取短信通知内容的,承办案件法官应及时采用直接送达(包括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6、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开庭传票的,应写明法院名称、案号、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第XX审判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详细内容,要注明当事人收到短信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要求收到短信后及时回复。如当事人回复“已收到”或“知道”等回复信息后,承办法官要及时将该信息内容截图拍照,入卷后视为送达。
7、各基层人民法院可自建短信平台作为送达媒介。
8、当事人采用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接受送达的,送达过程和送达方式与移动短信接受送达一样,有回复的都要截图拍照,存入卷宗。
9、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10、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不按规定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拒绝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2、当事人拒绝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确认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或者确认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收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内部流程
1、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时,应向原告释明填写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的重要性,并指导当事人按照确认书要求认真填写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达达方式(一式四份);
2、案件分流后,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其中一份留存一审卷宗内,其余三份要随案卷移送备用。
3、一审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要指导被告及第三人填写准确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并对原告确认的地址进行复核,有变更的重新确认。
4、原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时,必须附有原告、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市中院立案庭收案时,要对地址确认书进行检查,对未填写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或填写信息不全的(缺席判决的除外),不予接收案卷。
5、申请执行和申请再审的收立案,也要检查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是否齐全,否则不予收案。
五、其他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送达方式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2、本规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