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公信的内涵
什么是司法公信?我国于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没有“司法”一词的释义,但却有“司法组织”的释义:“广义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狭义指国家审判机关。”因此,可以定义:狭义的司法公信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之公信;广义的司法公信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专门机关之公信力;最广泛意义的司法公信是指国家法律的公信,讲的系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系指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程度以及威信程度。
本文所称的司法公信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公信力体现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公平、正义、权威、效率、民主、道德、伦理等内容。“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系统信任当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然而较之于个人信任更多地取决于自我人格取向来说,那些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现代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尽管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和社会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组织性、社会性对社会系统信任以及社会生活的良序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我国目前司法公信现状分析
从一系列实证数据分析来看, 大多数社会公众对当前法院司法功能的发挥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但是, 我们从中也不难看出, 社会公众对司法现状的整体满意度是偏低的, 这主要表现为公众对司法结构的某些环节产生了质疑, 从而使司法信任链条产生中断或缺失。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
首先, 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受到质疑。由调查获知, 绝大多数公众认为支撑法官依法公正办案的主要因素是“法官良知”和“法官学识”,但从对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调查中可以看出他们对法官职业形象的评价一般, 甚至有的人还作了负面评价。其中部分人认为“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对法官整体形象、甚至法院整体形象造成最为恶劣的影响, 这在不经常接触司法的普通社会公众问卷调查中, 也有同样的判断。两组调查结论如出一辙, 说明个别法官的职业道德低下, 已使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官整体的职业道德产生质疑。其次,法官专业素质整体不高。大多数公众认为法官应当“既有专业知识又有经验”,而法官对自身的评价是“经验型多于知识型”。对某一地区法院法官来源的调查显示, 高校毕业生不足, 绝大多数来自招干和军转。这说明具备法学教育背景和系统法学知识的法官在法院仍属少数群体。这一现状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 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一度还出现法官断层现象。
(二)当事人的偏面认识与误传、误解。
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一般都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败诉后又存在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他人看,给法院施加压力。特别在基层,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水平较低的农民,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没有程序、没有证据、没有时效观念,只注重自身的感受。有的当事人不管对方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不履行,便误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执行力度不够,把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全部转嫁给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徐昕教授曾调查并著文“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文章中实证研究了证人与法官的关系,并分析转型中国的信任危机。法官不相信证人,证人不相信法官。“因为在证人眼中法庭也未必是正义的象征,证人对法官的信任不足,司法公正面临严峻挑战。因此,证人为什么作证或不作证、不仅仅是经济分析或激励机制的问题,也非流行观点所认为的只要保障证人权利便可奏效。要求证人积极作证履行公法义务的社会条件远不具备,期望证人履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出庭作证不太现实。实际上,司法不公除事实上的不公之外,还有一种“观念上的不公”,即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者猜疑而产生的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当事人的错误看法与认识,导致法院公信力下降。
(三)法院体制上的缺陷。
我国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管理手段和方式较为落后,某些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观随意性大;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法官,忽视了法官对法律负责而不逐级对上级负责;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缺少一个与诉讼法相配套的能适应各个内设部门的规章制度。法院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内设机构不科学,严重阻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后果,使得社会上将法院视为政府部门,法院因维护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护也在所难免,这则破坏了法院中立、公正之形象。国家设立法院、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定争止纷,当然是希望其工作卓有成效。然我国法官不能独立,法院不能独立。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情况下,法院要独立审判而不受其干涉,根本不可能。特别系法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上的依附关系,在涉及这些机关的有关案件时,难以服众。一些法院基础建设薄弱,物质条件差,经费保障不到位,使得一些法院接受赞助,又介入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其结果,法院公信力在流失、在降低。
(四)不健全的法制及对司法的过高期望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我国的法制仍不健全,社会法制环境有很大的改善,但还不是完美无缺。比如有关信访的法律与制度。时至今日,中国的信访制度已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它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途径,民众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它越是有所作为,就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程序规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继而引发更大规模的信访。如此循环往复,庞大的信访机构和众多的信访工作人员非但没有有效化解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反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现阶段的涉法上访问题,被过于看重,都怕本地区本部门出漏子,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一味妥协迁就。这样做的结果反而使有些群众产生“不上访不办事”的思想。本该是上诉审或再审解决的问题,一律不通过法院,而通过信访渠道去想办法。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少涉法上访者抓住了信访管理之软肋,变本加厉,又使得新问题层出不穷。
另外,还有些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又过高,而忽视了司法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法律的出现在一定层面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平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追名逐利,更不能担当起拯救人性的责任。所以,将社会价值失衡和人性衰落的罪过强加于法律是对法律的不公平;将拯救社会价值失衡和拯救人性衰落的重任交由法律无异于抱薪救火,法律最多只是人们定纷止争时需要的一柄剑。当事人及部分社会公众把人民法院看作“讨说法”的地方,而忽视了利用其它非诉解决矛盾的渠道。都涌向一个“出口”,而在矛盾不能根本解决时又都归罪于那个“出口”,法院无形中成了替罪羊。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对策研究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位的,有体制上的原因,有经济的原因,有文化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有多种。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一)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 提高法官职业公信力
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期待的核心内容。首先,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各级法院可按级别差异和地区不
同, 根据审判工作量、辖区人口和面积等各种因素在现有编
制内限定法官名额。其次, 实行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以法官为中心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 改革《法官法》对法官的行政性分级, 法官级别晋升实行严格的专业机构考查、提名, 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任命的程序。此外, 完善法官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最后, 大力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确立法官职业道德伦理体系, 包括坚定的职业信仰, 中立、公正的信念, 清正廉洁的职业品格及勤勉敬业的良好风范确立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规范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体系的惩治规范。建立系统完善的以职业再教育为主的培训体系, 进一步提高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调解结案及裁判说理的能力等, 提高法官专业素养。
(二)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摒除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使司法客观规律得到具体落实和体现。办案中要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其次,严格审判管理,法院改革当通盘考虑而不能有失偏废。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引用法律,最好写明所引用法律条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实践中,有个别法院改革后,连内部人员自己都不清楚该找谁办事及负责,更何况案件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势必影响法院形象,影响司法改革形象。相应地提高效率、增强能力的途径: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及规避一些不当细节。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利于息诉,可推广适用。该制度明确要求立案法官、庭前准备法官、案件裁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积极履行释明权,视个案的不同和各自岗位的职能特点,设计不同的诉讼引导和判决疏导方案。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中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合法性规避的方案、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解工作。而裁判法官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经手,谁解释,谁释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推行法官释明责任制,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息诉服判率达95.6%,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作风,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006年7月12日起,安徽省芜湖法院系统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释理制度。这对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效果。
最后,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相对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司法宣传滞后,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大量卓有成效的改革工作,只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渠道不畅通,当事人不了解。仅仅要求法官自己相信裁判的公正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让周围的人甚至广大社会公众相信他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说服案件当事人和任何关注案件的人士接受裁判结果,消除人们对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了解法院、扩大宣传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
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法治威信度不高。如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及上访制度就有待完善。申诉无限制和再审条件过于原则、再审范围过于宽泛之现状,急需通过立法加以改变,急需对再审启动主体及再审的次数等加以严格及科学的限制。否则,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的期望,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同时,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如果公众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缺乏了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就会远离法律和法治。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只有树立起对法院司法职能的信仰,法院的公信力才会在公众的认同中渐次达到。健全的法制,能让损害公信力的官员及时下马,能让诚信丧失的个人或组织及时淘汰出局,社会步入良性发展。
最后,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司法工作既要按照其自身规律去运作,又要为社会公众所认同。这里,注意全社会公信力之提高。相关机关与人员具备法治理念、处处维持司法权威,那么,法院的各项工作就会顺利得多。比如媒体既可批评指责法院,也可以成为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院裁判的载体,可以成为法治建设的强大推进力量。应当密切法院与其它机关的关系,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将司法公正自觉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与法院会被人们崇敬,公众也会习惯于到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并对司法权运作的结果:生效裁决具有充分的尊重,进而自动及时地履行生效的裁判,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组织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能够尽力协助。执行不再难,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